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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学员培训协议书
来源:北京东方时尚驾校   作者:驾校中国   时间:2015-03-11 09:19:44
本《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学员培训协议书》(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北京签署:甲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          联系电话:(010)53221999乙方(学员姓名):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鉴于: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北京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可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业务
  2. 乙方已年满18周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申领条件,有意在甲方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以通过规定的驾驶人考试科目,取得驾驶人资格。

    据此,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国法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 驾驶人考试科目:包括科目一考试,科目二考试和科目三考试。
  2. 科目一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
  3. 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4. 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
  5. 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三十日后方可预约科目三考试,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6. 学费的组成:报名费240元、代交管部门收取的规费160元(科目一50元、科目二40元、科目三6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法规培训费200元、驾驶技能培训费(详见培训方式及收费价目表)。为明确起见,甲方培训方式及收费价目表中所标注的费用系指驾驶技能培训费。
  7. 课时:即甲方培训一课的时长,每课时为两学时,每学时约为四十五分钟。
  8. 预约:因培训方式不同,乙方预约培训的方式亦不同,对预约计时班而言,系指乙方根据自己的时间和甲方的课程安排,以课时(针对第二阶段和第四阶段的培训而言)或者以阶段(针对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培训而言)为单位,预约培训;对预置培训班而言,系指由甲方根据乙方选择的培训方式,为乙方安排培训时间,由甲方代乙方办理预约手续,预置培训班参加各阶段的培训,其预约不以课时为单位计算,而以阶段为单位计算,一经甲方安排成功,即为预约成功。

第二条 报名

  1. 乙方报名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所需文件,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
  2. 乙方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条件,不存在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资格的情形。乙方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报名。
  3. 乙方报名时,应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公布的培训方式及收费价目表选择培训车型及方式,并应在签署本协议时一次性交纳相应的培训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开具收费收据。
  4. 甲方开具的收费收据中需注明甲、乙双方约定的培训方式及相关费用,该收费收据及甲方训练手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构成确定乙方培训方式及培训费的依据。
  5. 乙方缴纳完毕学费、并按要求提交完毕报名所需文件后,甲方应根据乙方选择的准驾车型及培训方式,尽快为乙方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的受理业务。
  6. 代理他人报名的,除提交被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所需文件外,尚需提交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保证,其所代理的被代理人符合本协议各项规定,且承诺对被代理人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培训及收费

  1. 甲方应按照与驾驶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教学大纲》内容,根据乙方在报名时选定的准驾车型和培训方式,向乙方提供驾驶技能培训服务。
  2. 甲方的培训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培训对应法规培训费,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培训共同构成驾驶技能培训费,各阶段所占培训费情况如下:
  3. 第一阶段,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1. 本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即为乙方安排该阶段的培训,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培训。
    2. 本阶段培训费为法规培训费,计200元。
    3. 本阶段课程结束,甲方成功为乙方预约科目一考试、本阶段培训即完成。
  4. 第二阶段,为基础训练培训。
    1. 乙方通过科目一考试后,即可预约本阶段的培训。
    2. 本阶段的培训,对预约计时班学员,可以以每课时为单位预约,对预置培训班学员,应按甲方安排进行培训,乙方一经预约成功,即应参加预约的培训项目,未能参加培训,需重新预约,且应补缴相应的培训费。
    3. 本阶段的培训费为驾驶技能培训费的50%,每课时对应的培训费为驾驶技能培训费的4%。
    4. 本阶段课程结束,乙方成功预约第三阶段的训练,本阶段培训即完成。
  5. 第三阶段:为场内科目训练。
    1. 乙方完成第二阶段训练后,即可预约本阶段的培训。
    2. 本阶段的培训,不分割课时预约,乙方一经预约成功,即应按预约安排参加整个阶段的培训项目,未能参加培训,需重新预约,且应补缴本阶段的培训费。
    3. 本阶段的培训费为驾驶技能培训费的35%。
    4. 本阶段课程结束,乙方成功预约科目二考试,本阶段培训即完成。
  6. 第四阶段:为实际道路训练。
    1. 乙方通过科目二考试后,即可预约本阶段的培训。
    2. 本阶段的培训,对预约计时班学员,可以以每课时为单位预约,对预置培训班学员,应按甲方安排进行培训,乙方一经预约成功,即应参加预约的培训项目,未能参加培训,需重新预约,且应补缴相应的培训费。
    3. 本阶段的培训费为驾驶技能培训费的15%。
    4. 本阶段课程结束,乙方成功预约或甲方代乙方成功预约科目三考试,本阶段培训即完成。
  7.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培训将贯穿在甲方各阶段的培训中,乙方仅能在完成上一阶段的培训后,方能开始预约下一阶段的培训。
  8. 乙方在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 乙方授权甲方为其预约各项考试,乙方应该按照甲方预约时间按时参加考试。
    2. 乙方参加考试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考试秩序,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作弊。根据交管部门规定,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被监管部门查处的,甲方在查处日一年后方可重新安排培训和考试,乙方需重新缴纳考试费用。
    3. 乙方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取消该项考试预约,对乙方未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交通管理部门将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乙方需重新缴纳该项考试费用。
    4.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5.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或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6. 乙方应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参加训练,在训练过程中不得穿戴墨镜、长裙、高跟鞋、厚底鞋、拖鞋等影响安全操作的服饰。不得带与训练无关的人员进入教练车或训练场地。未经甲方教练员的许可,不得驾驶教练车或操作训练设备。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9. 乙方应自缴纳完毕学费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全部训练和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须填写备案表交值班校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培训且不退还任何费用。
  10. 乙方在报名后、第一阶段的培训开始前,变更准驾车型的,应另行向甲方缴纳变更手续费500元,乙方在第一阶段培训后申请变更准驾车型的,应另行向甲方缴纳变更手续费1000元。
  11. 甲方承诺通过其提供的培训,确保乙方最终通过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乙方按照甲方教学计划完成培训的,如未能通过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安排补练、补考,由此产生的补练费和补考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秉承“让每位学员都满意”的追求和“我们的服务与您的需求同步”的经营理念,不断增加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2. 甲方在培训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已明示的培训价目表以外的任何费用。
  3. 甲方应杜绝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要钱物等行业不正之风,包括借用乙方的私人钱和物;要求乙方宴请或馈赠、要求乙方代办私人事项等。如有违反,一经核实,甲方将给予赔偿。 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不得主动要求或者诱使甲方工作人员从事上述行为。
  4. 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服务区域内为乙方提供有偿餐饮服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如因卫生原因造成乙方致病,甲方赔偿乙方的医疗费及误工费。
  5. 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班车服务,如因甲方原因班车晚点30分钟以上,乙方可以乘坐包括出租车在内的公共交通工具来甲方训练,甲方凭乙方提供的有效发票给予报销。
  6. 甲方设有值班校长,受理乙方的投诉和建议,并在五日内将结果反馈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优质教学服务,在培训中有任何不满均可到值班校长或有关部门处投诉,一经核实,将得到甲方给予的奖励。
  2. 乙方为提升甲方的服务品质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纳,将得到甲方给予的奖励。
  3.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杜绝行业不正之风所做的相关工作,如遇甲方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4.3条的行为,乙方有权拒绝并向甲方投诉,如经核实适用还可得到相应的赔偿。
  4. 乙方在培训期内有权免费享受甲方提供的班车服务。
  5. 乙方在培训期内有权免费享受甲方提供的电子保险箱、手机充电器、爱心雨伞,擦鞋机等服务设施。
  6. 乙方在培训期内有权按照本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培训和考试纪律,乙方考试不合格,不得纠缠考官或者甲方工作人员。
  7. 除本协议3.4.2条约定情形外,乙方如果考试不合格需要向管理机关另行缴纳考试费用时,由甲方承担。
  8. 乙方应爱护甲方教学设备及公物,如有损坏,须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9. 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乙方不得辱骂、殴打甲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 退学

  1. 乙方缴纳学费后,如申请中途退学的,需按本条的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退还乙方学费。乙方严重违约的,甲方不退还乙方学费。
  2. 乙方退学,报名费、规费和法规培训费不退,仅驾驶技能培训费属于退费范围。
  3. 如学员当日报名,当日办理退费手续的,报名费不退。
  4. 乙方退学,应先根据已参加的驾驶技能培训及其进展情况向甲方支付实际发生的驾驶技能培训费,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1. 乙方未成功预约任何第二阶段培训项目的,甲方不收取驾驶技能培训费。
    2. 乙方已开始参加第二阶段培训项目,或者已经成功预约第二阶段培训项目的,甲方按乙方已完成的和已成功预约的课时总和,以每课时占驾驶技能培训费的4%向乙方收取驾驶技能培训费。
    3. 乙方已开始参加第三阶段培训项目,或者乙方已成功预约第三阶段培训项目的,甲方除收取第二阶段培训费外,尚收取本阶段全部培训费,共计驾驶技能培训费的85%。
    4. 乙方已开始参加第四阶段培训项目,或者已经成功预约第四阶段培训项目的,甲方除收取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合计驾驶技能培训费的85%外,尚按乙方已完成的和已成功预约的本阶段课时总和,以每课时占驾驶技能培训费的4%向乙方收取驾驶技能培训费。
  5. 乙方退学,甲方将按照上述规定,扣除乙方已实际发生的驾驶技能培训费;此外,由于交管部门对于在校学员总数有所限制,毕业一名方可招收一名新学员,因此,占用名额而未及时参加培训合格,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需按如下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 乙方缴纳学费后七日内退学的,不计算任何违约金。
    2. 乙方缴纳学费后三十日内退学的,甲方将另行扣除1000元,以弥补损失。
    3. 乙方缴纳学费后六十日内退学的,甲方将另行扣除2000元,以弥补损失。
    4. 乙方缴纳学费后超过六十日退学的,甲方将另行扣除3000元,以弥补损失。
  6. 乙方不需要因退学另行向甲方支付学费。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因退学需向甲方支付的实际发生的驾驶技能培训费和违约金累计不超过乙方的学费。
  7. 甲方有权以乙方支付的学费抵扣实际驾驶技能培训费和违约金,抵扣后有剩余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后,一次性退还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因一方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视为该方违约。
  2. 如因甲方原因单方终止对乙方的培训服务,甲方除退还乙方全部学费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3. 如因乙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条件,或者存在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资格的情形,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报名,甲方仅退还乙方的驾驶技能培训费。
  4. 乙方报名后非因甲方过错退学即为违约,需按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及违约金。
  5. 乙方严重破坏甲方培训或者考试纪律,导致甲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甲方管理人员书面告知仍不纠正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任何超越了本协议的各方可以合理控制范围之外并且无法阻止和避免的事件,其直接影响各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其项下的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暴乱、洪水、火灾、战争、罢工、交通系统瘫痪、戒严的实施或其他类似事件。
  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适当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能履行的一方不因不可抗力引致的履行不能或延迟履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履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由立刻告知其他方。不可抗力事由消失之后,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 适用法律对本协议各项条款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以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增加条款。
  3.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效时,应当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书自乙方缴纳完毕学费并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培训之日即自行终止。如遇上述双方违约条款,在违约方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后,本协议亦终止。
  5. 奉协议未写明的或者因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修改或者新颁布等导致本协议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6. 本协议所附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本协议书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有鉴于此, 各方一致同意由其各自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于文首所署日期签署本协议。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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